国家标准计划《卫生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喷射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扬州大学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杀虫剂主要是用于室内外环境和公共场所防制病媒生物、控制病媒传染病流行的最重要与有效武器,也是公众预防或减少害虫骚扰的重要工具。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卫生用杀虫剂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农业部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农药检定所负责管理,从而使其发展步入正轨,登记种类与数量迅速增加。
与此同时,作为登记要素的药效试验成为重要的项目,目的在于减少因试验方法不同而导致的药效差异,使所有需要登记的卫生杀虫剂均可规范实验方法、统一评价标准。
GB/T 27781-2011《卫生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喷射剂》发布后被用于指导各地开展卫生用喷射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但是在标准使用过程陆续发现一些问题,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实用性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
本文件规定了喷射剂对蚊虫、蝇类和蜚蠊空间喷雾和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方法,以及对蚊虫绿篱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喷射剂对蚊虫、蝇类和蜚蠊空间喷雾和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以及对蚊虫绿篱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 与GB/T 27781—2011相比,除结构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喷射剂、空间喷雾、超低容量喷雾、低容量喷雾、热烟雾喷雾、室内滞留喷洒、绿篱喷洒和吸收表面的术语和定义(见3.1~3.7,3.10); b) 补充了绿篱喷洒现场效果的方法原理(见4.3); c) 补充了对试虫的要求(见第5章,2011版的第5章); d) 删除了仪器中的粘蟑纸和吸蚊器,增加了手持式蚊虫采样器、低容量喷雾器和热烟雾机(见第7章,2011版的第7章); e) 修改了测试条件(见第8章,2011版的第8章); f) 修改了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评价操作步骤(见9.2,2011版的9.2);删除了强迫接触试验(2011版的9.3); g) 增加了绿篱喷洒效果的评价操作步骤(见9.3); h) 修改了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评价指标(见11.2,2011版的11.2);增加了绿篱喷洒效果的评价指标(见11.3); i) 删除了试验场所和对照场所的选择(2011版的附录C); j) 增加了空间喷雾效果评价中挂笼点位示意图、空间喷雾的行走路线示意图和强迫接触器示意图(见附录A、附录D和附录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