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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卫生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喷射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申报日期
2024-01-1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4-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5-12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行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卫生杀虫剂主要是用于室内外环境和公共场所防制病媒生物、控制病媒传染病流行的最重要与有效武器,也是公众预防或减少害虫骚扰的重要工具。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卫生用杀虫剂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农业部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农药检定所负责管理,从而使其发展步入正轨,登记种类与数量迅速增加。

与此同时,作为登记要素的药效试验成为重要的项目,目的在于减少因试验方法不同而导致的药效差异,使所有需要登记的卫生杀虫剂均可规范实验方法、统一评价标准。

GB/T 27781-2011《卫生杀虫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喷射剂》发布后被用于指导各地开展卫生用喷射剂现场药效测定及评价。

但是在标准使用过程陆续发现一些问题,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实用性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喷射剂对蚊虫、蝇类和蜚蠊空间喷雾和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方法,以及对蚊虫绿篱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喷射剂对蚊虫、蝇类和蜚蠊空间喷雾和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以及对蚊虫绿篱喷洒效果的现场评价。 与GB/T 27781—2011相比,除结构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喷射剂、空间喷雾、超低容量喷雾、低容量喷雾、热烟雾喷雾、室内滞留喷洒、绿篱喷洒和吸收表面的术语和定义(见3.1~3.7,3.10); b) 补充了绿篱喷洒现场效果的方法原理(见4.3); c) 补充了对试虫的要求(见第5章,2011版的第5章); d) 删除了仪器中的粘蟑纸和吸蚊器,增加了手持式蚊虫采样器、低容量喷雾器和热烟雾机(见第7章,2011版的第7章); e) 修改了测试条件(见第8章,2011版的第8章); f) 修改了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评价操作步骤(见9.2,2011版的9.2);删除了强迫接触试验(2011版的9.3); g) 增加了绿篱喷洒效果的评价操作步骤(见9.3); h) 修改了室内滞留喷洒效果的评价指标(见11.2,2011版的11.2);增加了绿篱喷洒效果的评价指标(见11.3); i) 删除了试验场所和对照场所的选择(2011版的附录C); j) 增加了空间喷雾效果评价中挂笼点位示意图、空间喷雾的行走路线示意图和强迫接触器示意图(见附录A、附录D和附录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