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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物流服务合同准则》由 TC269(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0905-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4-25
申报日期
2023-12-1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3-01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3-31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00.1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100 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
03.100.10 订购、收购、仓库管理
归口单位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随着电商和跨境贸易的迅速发展,物流服务需求急剧上升,对于庞大的物流服务行业,由于其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订立物流服务合同对于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是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全球贸易合作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物流成为了支撑产业链、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领域。物流服务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和专业化,物流业态模式、服务内容范围和服务提供方式方面的发展变化也催生了对物流服务合同要素条款设置及订立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实践性需求:随着客户需求变化以及新科技要素的导入,物流服务的内容范围及方法模式都有了新的发展变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背景下,物流服务业态模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这些都需要物流服务合同准则为物流服务行业的全球化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规则保障。 目前,国内外关于合同的标准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电子合同、各专业领域合同、合同编码及报文等相关标准,但缺少物流服务领域适用的针对性标准文件;同时,物流服务合同在国际上还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民法典》、《海商法》等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不同的法规条文在有关物流服务合同的条款约束及解释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或分歧或空白领域,难以为大量的跨国境的物流服务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参考准则,因此有必要研制推广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外文版文件,为物流服务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保障支撑。

目的意义

随着电商和跨境贸易的迅速发展,物流服务需求急剧上升,对于庞大的物流服务行业,由于其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订立物流服务合同对于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是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全球贸易合作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物流成为了支撑产业链、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领域。

物流服务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和专业化,物流业态模式、服务内容范围和服务提供方式方面的发展变化也催生了对物流服务合同要素条款设置及订立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实践性需求:随着客户需求变化以及新科技要素的导入,物流服务的内容范围及方法模式都有了新的发展变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背景下,物流服务业态模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这些都需要物流服务合同做出相应的调整变化以支撑行业的合规性发展需求。

此外,作为上位法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也有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要求对现行标准做出相应的修订变化。

GB/T 30333-2013《物流服务合同准则》作为现行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实施调研反馈情况,该标准的实施为企业带来了积极作用,为企业拟定合同提供了范本,有助于物流供需双方在合同方面快速达成共识。

但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十年间,随着我国物流服务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物流服务的内涵范围更加丰富,行业政策法规体系出现更新变化,也对物流服务合同要素及构成的规范化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及法规体系建设需求情况尽快对现行国家标准展开修订工作,以持续发挥标准对新时期物流服务市场的规范性及合法性行为的保障支撑作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总则、合同的构成等,适用于主要物流服务活动的合同文件的编写。与GB/T 30333-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物流服务合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13年版的3.1); ——更改“基本要求”为“总则”(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合同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见2013年版的4.1); ——更改了物流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见4.1,2013年版的4.2); ——更改了物流服务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见4.2,2013年版的4.3); ——更改了约首部分的合同签订方信息规范(见5.2,2013年版的5.2); ——更改了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见5.3.1,2013年版的5.3.1); ——更改了物流服务所涉物品的基本信息内容(见5.3.2 ,2013年版的5.3.2); ——更改了特殊物品物流服务提供方的管理依据(见5.3.2 ,2013年版的5.3.2); ——删除了金融物流服务的国家规定要求(见5.3.2 ,2013年版的5.3.2); ——更改 “物品验收”为“交付验收”(见5.3.3 ,2013年版的5.3.3); ——更改了合同变更与转让的规定(见5.3.7,2013年版的5.3.7); ——更改了合同约尾部分的内容(见5.4,2013年版的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