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83SC7(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
77 冶金 |
77.140 钢铁产品 |
77.140.60 钢棒和条钢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之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战略支撑。
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制造业而言,标准化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是制造业质量技术基础的核心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中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是建筑工程中用量最大的钢材品种之一,也是我国产量最大的钢铁产品。
热轧带肋钢筋强度等级高,抗震性能好,焊接、机械连接等方式均可使用,在结构设计里面,一般将其当成受力筋使用。
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领域发展十分迅猛,多年来钢筋用量不断增长,钢筋产品的质量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给工程建设带来安全隐患。
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强度不足、尺寸偏差等,可能会导致建筑物的结构承载力不足,容易引发坍塌、断裂等安全事故。
特别是在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面前,质量差的热轧带肋钢筋更容易引发建筑物的破坏和倒塌,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实施强制性标准可以促进热轧带肋钢筋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从而为建筑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提供更好的材料选择,同时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
实施强制性标准可以加强对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监管,减少不合格产品的出现,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钢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部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和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 本部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成的再生钢筋及余热处理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