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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由 TC251(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申报日期
2023-12-11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4-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5-12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23.020.20
23 流体系统和通用件
23.020 流体存储装置
23.020.20 车载槽罐和容器
归口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道路运输是危险货物运输的最主要方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完成了我国危险货物70%左右的运输量。

目前,我国危货运输车辆的保有量约为37.5万辆,其中,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以下简称“罐车”)是最主要车辆类型,保有量约18.4万辆,占比接近一半。

罐车一旦发生事故,易导致危险货物泄漏,进而引起燃烧、爆炸、环境污染等进一步扩大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目前,我国常压罐车管理链条长、环节多,涉及的部门多,一旦衔接不畅,易导致罐车安全把关不到位,出现本质安全隐患。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罐车分为行走机构和罐体两个主要部分。

行走机构方面,相关的政府部门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对全生命周期安全起到了有效的管理。

罐体方面,技术标准偏重设计和生产,对罐体使用和检验的覆盖不足,尤其是对罐体定期检验的规定不全,影响了罐车安全性水平的保持和提升。

1.标准制定的目的 (1)明确定期检验项目、判据和方法要求,助推强制性标准落地,支撑政府管理制度落地实施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份: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2006和2019版本,均只对定期检验进行了项目要求,对定期检验的方法未涉及,影响了强制性标准对定期检验的指导性。

2021年,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罐车治理专项工作,《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治理工作方案》)中规定了高风险情形的判据,但目前标准对检验方法的规定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罐车治理工作的推动实施。

制定本标准,细化、明确定期检验的项目,提供相应项目的检验方法,并与四部门罐车治理方案提供的检验依据进行衔接。

为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引,推动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治理要求落地。

(2)规范检验工作流程,提升检验安全、完整水平 结合国内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经验和需求,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先进经验,本标准规范了检验工作的流程,细化了检验全过程的具体文件、判定等要求,并考虑了检验人员职业健康需求,进一步提升检验的安全开展和完整水平。

(3)细化明确了不同风险的处置要求,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四部门的罐车治理方案仅对重大风险进行了要求,但对其他类型的风险,不同风险对应的检验周期要求等方面未进行规定。

本标准对不同类型风险及其检验要求和方法行了细化,并对应了不同的检验周期,以充分跟踪罐体技术状况变化,提升罐车罐体本质安全水平。

2.标准制定的意义 该标准为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完整、全面的针对常压罐体检验的技术标准,通过该标准制定:一是补充我国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配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常压罐车治理工作,为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提供技术支撑;三是为罐体检验机构开展具体检验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四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五是为国家建立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罐车管理制度提供坚实保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检验开展、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与检验报告和其他要求等。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开展、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与检验报告和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按照GB 18564.1设计和制造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