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危险货物运输排除物质爆炸性的试验方法和判据》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251(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00 危险品防护 |
危险货物运输
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爆炸、爆轰的相关定义。本标准的第一法适用于测试物质传播爆炸的可能性。本标准的第二法适用于测试加热对密闭状态下物质的影响。本标准的第三法和第四法适用于测试点火对密闭状态下物质的影响。 与原标准相比,对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爆炸、爆轰的定义更加严谨的界定。对实验方法与试验条件作了相应的调整。 《危险货物运输 排除物质爆炸性的试验方法和判据》(GB 26446—2010)是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十来年,对国内爆炸性货物的运输,与货物危险性判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详见如下: 2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二十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七修订版) 3.2爆炸性物质,是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3.3烟火物质,是通过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用来产生热、光、声、气或烟的效果或综合效果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3.4爆炸是指在周围介质中瞬间形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通常伴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 3.5爆轰是以冲击波为特征,传播速度大于未反应物质中声速的化学反应。 4.1爆轰→爆炸 封闭→封隔 4.2.2最有爆炸性可能→潜在爆炸性最大 4.2.3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除非该物质会遇到的条件可能改变其物理状态或密度。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