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邮政普遍服务》由 TC462(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邮政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240 邮政服务 |
一是经济社会和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新时期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是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国家标准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邮政普遍服务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政企双方共同努力下,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在保障人民群众用邮需要、推动邮政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十四五”邮政事业发展规划》将修订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列为重点任务;《关于推进新时代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要求适时调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国家标准已成为推动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服务“十四五”目标任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将有利于解决邮政事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寄递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用邮需要。
二是法律法规对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国家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因此,对标对表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并从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推动《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三是国际社会普遍高度重视邮政普遍服务,为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了参照标准。
万国邮联规定,“各国政府必须提供有利环境,为维持邮政普遍服务赋能;全球邮政经营者必须适应新环境,通过结构改革、创新服务和加快现代化,满足社会和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律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快递服务已有国家标准,但作为我国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政权稳固,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与公民通信自由和基本用邮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邮政普遍服务仍没有国家标准作为保障,因此要尽快将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上升为国家标准。
四是丰富的背景资料与研究经验,为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了良好基础。
从数据资料来看,国家邮政局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邮件全程时限监测和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积累了大量一手数据和用户反馈意见;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投递频次等方面拥有较为完备的数据,为标准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研究工作推进看,国家邮政局早在2021年便启动了标准修订预研工作,收集了大量丰富的研究资料,并将全程指导本次标准制定工作,确保标准制定质量。
从研究单位来看,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国邮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单位深耕邮政普遍服务基础性、行业性、前瞻性研究,具有丰富的邮政业标准制定经验,能够高质量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本标准拟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术语、原则、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申投诉及赔偿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邮政普遍服务相关术语。参照《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条例》《邮政业术语》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明确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邮件、全程时限等相关基本概念。 二是基本原则。从时效性、准确性、安全性、方便性、强制性、普遍性、环保性等方面,提出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总则。 三是明确业务范围。规定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2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四是邮政设施。根据当前邮政设施实际分布情况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用邮需求,提出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分布、邮政营业场所服务设施要求和邮筒(箱)设置分布的相关要求。 五是服务时限。坚持立足当下、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定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开取邮筒(箱)次数、信件、包裹、汇兑、报刊等邮件传递全程时限等内容。 六是服务环节。对收寄、投递和邮件处理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明确收寄方式、收寄要求、投递方式、投递频次、投递深度、人员要求、邮件的改寄和撤回、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逾期未兑领汇款的处理、给据邮件查询的相关要求。 七是寄递后服务。针对邮政企业受理用户投诉与申诉、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做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