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由 628(国家疾控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疾控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清华大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
在坚持健康防护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我国建筑绿色转型的要求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特殊属性,保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质量满足健康舒适的要求,也同时满足绿色节能且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管理要求,预防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场景工作人员和活动人员出现急性、慢性及远期健康危害。
本文件规定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环境卫生要求,适用于平时功能为住宿场所、商业(含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等)和娱乐(含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及游泳场所)等场所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其他平时用途场所参照我国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Ⅰ类人民防空工程和Ⅱ类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为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游泳场所等使用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氨、台面照度、噪声、振动和氡等限值要求及监测检验方法。 本文件代替GB/T 17216—201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与GB/T 17216—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改了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人防工程”相关的名词术语(见3.1,2012年版的3.1); —— 增加了名词术语“氡浓度参考水平”(见3.2); —— 增加了PM2.5、PM10、VOCs和氨的卫生要求(见4.2.1、4.2.2、4.2.3、4.2.4、4.2.5和4.2.6); —— 删除了平时功能为医院的人防工程卫生要求(见2012年版的4.6); —— 更改了温湿度、新风量、二氧化碳、甲醛、细菌总数、噪声、照度和氡的卫生要求(见4.2.1、4.2.2、4.2.3、4.2.4、4.2.5和4.2.6,2012年版的4.1、4.2、4.3、4.4、4.5和4.7); —— 增加了人民防空工程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霉斑”“氡有效剂量”和“照明”等通用要求(见4.1); —— 增加了“室内新风量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