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技术导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我国小型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存在建设标准低、工程质量差、运行维护不足、很多水库严重淤积、部分水库功能已基本丧失等问题,不少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地区小水电无序开发,建设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河道生态功能。
对于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或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以及严重影响河道生态功能的小水电,亟需实施退出机制,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消除河流阻隔影响,修复河流生态环境。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开展充分的技术论证,才能科学、有序地推进其退出。
从当前国内外标准现状与新阶段我国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来看,尚没有一部系统性的针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退出进行评估决策、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技术指导的标准规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工作亟需技术支撑,因此,亟需开展《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技术导则》制定工作。
制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技术导则》是科学应对新阶段我国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有效提升我国水库大坝安全总体水平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研究制定,逐步建立涵盖退出评估、退出实施方案、退出后评价等方面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技术导则》能为保障水库的工程安全与运用功能,提升河道生态景观环境,保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安全、生态、有序和经济,提供有力技术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由GB 50201和SL 252界定的小型水电站、小型水库、或位于河道上的小型水闸或小型泵站的退出,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退出可参考使用。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技术导则》适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退出评估、实施方案、后评价等方面。主要包括:(1)制定退出的基本原则。(2)制定退出的评估决策标准。(3)工程退出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安全评估、功能效益评估等。(4)退出实施方案,制定工程退出的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以及退出补偿、资产清偿、人员安置、管理机构衔接等方案。(5)退出后评价,规定后评价开展原则以及评价工程退出后的功能影响、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