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297SC3(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
31 电子学 |
31.020 电子元器件综合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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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N |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 本标准涉及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合规问题,制定外文版有利于国外相关产品制造商及进口商了解并理解我国法规和标准要求。 |
1.背景 为贯彻落实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的指导下,相关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以及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等技术支撑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效解决了《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要求的实现路径、方法和量化指标要求,并通过与法规衔接配套,形成了“法规+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分两步走”的管理思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对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注。
对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并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GB/T 26572和SJ/T 11364两项标准作为《管理办法》技术支撑标准被明确引用,因此均要求强制执行。
我国RoHS工作已开展近二十年,但由于上述《管理办法》支撑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性标准,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常受到企业的质疑,认为推荐性标准可以不予执行,在市场监管、海关检查以及行业调研中也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或进口的部分产品(包括整机、元器件、电子材料等)仍未按照SJ/T 11364的要求标注有害物质含有信息,一些《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不满足GB/T 26572规定的限量要求。
由此可见GB/T 26572和SJ/T 11364虽被法规所引用,由于标准性质的原因执行力度较弱,这对于贯彻落实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不利。
2.制定本标准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因此本标准项目具备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先决条件,同时由于GB/T 26572和SJ/T 11364已实施多年,本标准项目技术内容拟整合上述两项支撑标准,因此具有实践经验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制定该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场和海关等部门监管的执法依据,可强化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促进《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全行业开展有害物质管控,助力行业绿色发展。
在技术方面,由于本标准提出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与国际主要经济体保持协调一致,且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为等同转化国际标准,因此技术内容与国际接轨。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大国,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有利于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实现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标准项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的标识要求,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提出有害物质最大允许含量要求,同时标准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的符合性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