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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国境口岸经消化道传播传染病防控技术规范》由 TC582(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海关总署

主要起草单位 青岛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青岛海关口岸门诊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0309-T-415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3-25
公示开始日期
2023-12-29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1-28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海关作为国门第一道防线,在阻断境外输入性疫情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及境外输入疫情的严峻形势,尤其是当面临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如何提升识别能力、防控能力和处置能力,是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有必要全面提升国境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

消化道传染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传染病之一,曾导致多起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8年的“钻石公主号”300余人发生诺如病毒感染事件,2020年“探索精神号”上89名乘客感染诺如病毒,被直布罗陀拒绝入港,随后被迫返回。

这些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影响。

除了常见的细菌、病毒性病原,寄生虫类感染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隐孢子虫被列为B类生物恐怖制剂名单,全球平均感染率约7.6%,发达国家4.3%,发展中国家10.4%。

加强消化道传染病防控是提升口岸传染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境传染病防控的应有之义。

目前,口岸尚缺乏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防控规范,通过本标准补短板、强弱项,提升海关科技抗疫能力,完善口岸以前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实现精准防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范围:本防控技术规范主要针对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是属于病从口入的疾病,病原体随排泄物(如呕吐物、粪便等)排出病人或者携带者体外,经生活接触污染了手、水、食物和餐具等途径进入体内而感染。常见的消化道传染病有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脊炎、伤寒、副伤寒、霍乱、副霍乱、阿米巴痢疾、各种肠道病毒感染(诺如病毒、轮状病毒、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等),细菌性食物中毒以及各种肠道寄生虫病(如蛔虫病、绦虫病、蛲虫病、姜片虫病)等。 (二)主要技术内容: 《国境口岸经消化道传播传染病防控技术规范》拟制定完成针对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防控标准,主要包括:(1)风险识别与检测;(2)风险评估与预警;(3)风险处置;(4)应急处置等部分。 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防控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风险识别与检测,经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风险评估与预警、风险处置,结果报告、应急处置、培训与健康教育、清洁消毒与灭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