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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迁西福珍全矿业有限公司中钢武汉安环院绿世纪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宝武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1700-Q-450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3-12-28
申报日期
2023-08-28
公示开始日期
2023-10-31
公示截止日期
2023-11-30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1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是弘扬新时代“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评判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准确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数值,评估安全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从而通过事故追责、行政处罚等手段,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对于搞好安全生产、避免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属于社会经济发展成本范畴,故全面细致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安全经济学的重点研究内容。

国内外事故经济统计案例证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远少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已然成为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动力。

因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是确保安全生产投入适当、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基础内容,对于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安全预防技术的社会经济效应等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是我国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的纲领性文件,于1986年8月22日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现阶段适用性存在诸多不足和改进需求: (1)我国安全生产统领法规《安全生产法》已历经两次重要修订,1986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相关表述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也需要结合新安法的要求补充调整“事故罚款”、“民事赔偿费”等相关统计内容。

(2)我国的经济形式、社会状况、用工制度、生活标准、工伤赔付及事故罚款标准等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成为了我国目前企业参加的重要保险种类,参考国际上普遍将保险费作为直接费用计算的做法,在我国使用保险费用来进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的时机已经成熟。

(3)原标准主要存在费用项目不全、费用项目说明不具体且不便于理解和操作,容易重复计算、工作损失价值概念错误、损失工作日数的计算有偏差等缺陷,原标准已不能满足企业实际事故损失统计的需要。

因此,为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统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亟需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项目构成、优化各费用项目的计算方法,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计算的可操作性、提高费用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内容、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本标准不适用于因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内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