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能源集团 、中国石化集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00 事故和灾害控制 |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生产安全事故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论述,提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求树牢不可逾越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
事故是衡量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做好事故预防。
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仍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
实践证明,许多事故的发生,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转变,是一种更经济、更安全、更有效的应急管理策略。
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是人们认识事故,从而更好地预测事故和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根本方式,也是实施这一应急管理策略的最科学、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这既是国家对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事故预防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建国至改革开放初期事故预防主要体现在被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经验积累、教训汲取,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安全生产工作注重推进隐患排查和治理,强调事前预防。
党的十八大后,逐步建立起风险管控理念,不断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向风险管控转型。
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事前预防的关键就是风险的准确分析和评估,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又必须建立在大量的事故数据统计分析之上,通过对每一类型的事故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寻找其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性,通过归类和统计积累来寻找安全生产各环节事故发生倾向性和突出特点,从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与此同时,通过调查统计大量同类型事故,可辨识分析出每种类型事故背后的风险因素、事故发生概率等本质原因,进而在法规制度、监督管理、工艺设计、设备设施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力求本质安全化的推动和确立。
因此,事故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尤其是事故类型划分的科学性、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事故类型的精准划分已成为事故统计分析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划分,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类型划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划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标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标准,服务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修订后的标准拟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四部分内容组成。此次修订本着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原则,对原标准结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对原标准内容进行重新认定和修改。修订后的标准,将更便于归类,更具代表性,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