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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0445-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3-25
申报日期
2023-08-11
公示开始日期
2023-12-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1-05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GB/T 31952-2015)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国内许多企业、行业、信用服务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均参照使用本标准,标准的实施对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促进企业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规范作用。

该标准属于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通用类标准,是信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

随着国内信用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亦发生调整和变化,应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需求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标准修订是国家信用政策的发展要求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更好的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中明确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

2018年,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更新调整了“双公示”标准。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国家标准的修订将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2.标准修订是适应国内信用环境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服务和监管的发展状态日新月异,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及相关内容也需根据当前形势的改变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有效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和顺利的发展。

3.标准修订将与现行信用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的企业信用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信用标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不仅研制了更多基础性和急需标准,还依据目前企业发展现状和国家政策需求,对多项信用标准进行了修订,这也导致本标准部分内容与现有实践不再相符,阻碍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也限制了其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此,标准的及时修订,将与现行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进一步促进信用标准体系的科学和完善。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类型和信息项,包括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等。适用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以及不同政府部门或组织之间依据本文件进行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对标准适用范围和对象进行了修改; 2.重新梳理了和当前相关标准的引用关系; 3.按照当前相关文件和标准内容,对企业信用档案的分类进行了修改; 4.对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信息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5.建议将本标准名称由“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改为“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