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77(全国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中国爆破行业协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300 危险品防护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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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N |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 主要是为了产品的进出口需求使用。 |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十五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此项工作,既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也是提高我国民爆产品品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为此,2011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 921-2011),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对提高我国民爆产品品质、促进民爆行业技术进步,加快我国民爆行业与国际接轨、提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标准执行十多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事件,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爆炸物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使用量越来越大,很有必要将该行业标准修订并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平安中国建设及国家高质量发展发挥更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条例》中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通用管理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名词术语 对于名词术语,值得重点介绍的是: 1)最小计数单位:根据不同产品特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计数习惯等因素规定的最小计数单位,如卷、袋、桶、发、米等。 2)炸药制品:为便于标准条款编写,将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统称为炸药制品。这样定义便于标准中涉及的产品归类编写。 2、 基本规则 1)明确规定民爆产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但对例外情况做了规定。 其中:工业雷管产品外表面有限,且已经按照GA441进行了流向登记编码,考虑其形状特殊,在管壳、脚线或导爆管上做标识难度较大,最小计数单位上不再要求做警示标识; 导爆管仅用于雷管装配用的材料时,可不做标识; 为便于管理,将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设计成表格列入附录A。 2)规定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警示标识的基本要求。 3)规定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登记标识的基本要求。其中,特别要求基本包装单元的登记标识应有电子标识。 3、 技术要求。 1)对警示标识做出了具体的要求。(1)规定警示标识的内容为警示色、警示语和品名。其理由:警示色可使人们对该类物品增加视觉上的注意力,警示语是简要提醒人们了解该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减少爆炸物品意外事故发生,降低生产使用单位的风险,也是与国外民爆生产接轨的一种做法。品名的警示作用是可以使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该物品是哪类物品。(2)规定了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的要求。(3)对不同种类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字号和布置做了规定。(4)对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规定应同时符合三条要求,这些要求都是目前相关产品包装标志的内容,只是做了进一步规范。 2)对登记标识做出了具体要求。 (1)规定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和生产日期;(2)对各类产品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做出了具体要求;(3)对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做了具体要求。 3)对标识信息的附着方法做出了具体要求。 (1)规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实施方法可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2)规定条形码标签应粘贴在基本包装单元两个外侧面(相邻或相对方向),防止破损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