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 沈燕 、程怀志 、周春宏 、张晓燕 、时志强 、黄剑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71224-2020。
备案公告: 2020年第4号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