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由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昭通市公安消防支队 、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 、楚雄州公安消防支队 、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 、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 、大理州公安消防支队 。
主要起草人 闫文华 、杨瑞新 、杨若冰 、濮宇峰 、廖伟 、李毅 、高骞 、黄颖 、叶佳 、李殿臣 、蒋艳先 、生德华 、杨兴 、马志雄 、李海洋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20 消防 |
备案号:29387-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1号 。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和重点场所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于本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