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政务公开 公众意见处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 。
主要起草人 薛珺君 、王威 、何英蕾 、陈国锐 、罗晓霞 、林露 、陈思嘉 、韩谞 、章旭丹 、吕金玲 、常亚南 、邵琴 、徐剑 、蒋帅 、梁子雯 、谢恺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120 标准化总则 |
备案号:60490-2018。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1号 。
本标准规定了公众意见处置的基本原则、意见收集范围、收集渠道、处置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公众关于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的处置。 其他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