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沼渣沼液车 通用技术条件》由山东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泰安市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
主要起草人 王波 、王永建 、栗慧卿 、吴修文 、张自振 、卢蓓蓓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43.160 特种车辆 |
备案号:40896-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 。
本标准规定了沼渣沼液车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参数及性能指标、安全环保要求、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拔高度在3500 m以下,采用专用轮式底盘、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底盘,最高时速不超过60 km/h的沼渣沼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