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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便携式缠绕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大阳日酸申威(上海)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天海复合气瓶有限公司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勒科斯弗气瓶(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李昱徐维普袁奕雯王烈高王子海青岳增柱素斌金惠敏李东涛

标准状态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1/T 903-2015
发布日期
2015-06-11
实施日期
2015-07-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A80/89
国际标准分类号
19.020
19 试验
19.020 试验条件和规程综合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46007-2015。

备案公告: 2015年第7号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缠绕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15~20MPa,公称水容积为0.5~20L,工作温度为-40~60℃,用于盛装空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氦气、氮气及此类混合气体、一氧化二氮等的便携式缠绕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起草单位

起草人

李昱
徐维普
王子海青
岳增柱
李东涛
袁奕雯
王烈高
素斌
金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