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省水利厅经济管理局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赵青 、郭秀生 、高华 、蔡保国 、曹先玉 、杨治军 、邓雅敏 、岳永文 、耿敏 、詹卫华 、司毅兵 、董青 、高峰 、刘长余 、赵振林 、张长江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91.020 自然规划、城市规划 |
备案号:40920-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 。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