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安徽省计量协会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宣城市标准计量所 、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
主要起草人 温家铨 、李晓燕 、殷春前 、张辉 、刘心德 、王志 、王景云 。
17 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 |
17.020 计量学和测量综合 |
备案号:51599-2017。
备案公告: 2016年第11号 。
本标准规定了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与培训、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市场: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