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主管部门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主要起草人 杨振林 、王泽军 、牛卫飞 、刘宏臣 、孙书成 、刘芳亭 、金功成 、王建昌 、辛志学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备案号:23198-2008。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 a) 未取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 b) 国家已经明确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但未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c) 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不合格,或者根据检验结论不能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d) 改造、维修过程中的特种设备; e) 已经报停的特种设备; f) 单个使用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