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钱益斌 、杨瑞 、靳晓勤 、于加林 、吴国文 、邢巧 、陈曦 、王国栋 、严佩 、胡雨晴 、霍慧敏 、王海燕 、杨帅 、孙宇 、岑梦洁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24525-2025。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