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
主要起草人 王刚 、张路路 、李朝晖 、尹倩婷 、许冲 、韩瑾珂 、赵国鹏 、黄振雄 、罗育池 、郭静翔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备案号:110490-2024。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