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数字乡村评价指标体系》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鹤壁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等 。
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
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农村数字生产力,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1、有效贯彻落实数字乡村发展战略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并做好整体规划设计,弥合城乡数字鸿沟;2019年5月,《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2025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础设施、产业、文化、治理等方面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同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提出了新时期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同时,202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也提出开展数字乡村标准研制。
因此,有必要研制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数字乡村评价标准,为政策部署和落实提供支撑。
2、引领数字乡村建设 随着数字乡村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发布,全国各地先后展开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探索,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取得了一定建设成效,但总体来看,全国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设方向还需要进一步引导。
近年来,个别省份在《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政策精神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了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或指导方案,例如云南省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对省域内数字乡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建设效果如何还有待科学评价。
此外,从全国宏观层面来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旧存在,中西部地区数字化基础薄弱,多个省份尚未出台数字乡村建设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导致部分地区面临建设要求不具体、难落实,无法有效衡量和评估建设结果等问题,及时评估中西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水平,并与数字化先行区进行横向比较,以评促建,了解不足和差距,能避免产生新一轮区域数字鸿沟。
因此,加快制定数字乡村评价标准,细化建设要求,建立全国层面可比较的指标体系对于精准引导地方科学建设数字乡村、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给出了数字乡村的评价原则、指标体系概述、指标内容、数据采集、指标权重确定及指数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县域内数字乡村建设水平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