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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由 TC594(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594SC1(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起草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大数据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0590-T-43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2个月
下达日期
2022-07-19
申报日期
2021-10-08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3-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3-21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0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词汇)
归口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分会
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2018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提出坚持协同共享,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提出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要从满足普遍性政务需求出发,以政务数据共享为重点,全省提升地方、部门数据共享水平,协调推进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等社会数据共享。

目前,各省市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中,仍存在数据供需权责不明确、共享范围和边界不清晰、数据共享渠道不通、垂直系统无法对接等问题,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数据共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数据共享要求》。

本标准制定意义在规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要求,包括共享原则、供需对接要求、数据共享流程等,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数据有序共享。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原则、数据供需对接、数据共享流程、其他系统对接和数据异议处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省级、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 二、主要技术内容 1、共享原则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禁止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 2、数据供需对接 本部分规范各地区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地区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政务数据供需对接信息,供需对接分工和供需对接流程。 供需对接信息包括:地方/部门、需求单位/司局、产生该需求的事项名称、应用场景/相关依据、事项材料名称、是否需要版式文件、用数系统名称、是否已提交共享申请等需求信息;数据提供单位、目录名称、信息项、数据名称、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供给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其他信息。 供需对接分工包括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各级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等各方职责分工要求。数据供需对接流程包括需求填报、需求审核、评价与管理。 3、数据共享分工及流程 本部分规范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的工作分工和工作流程。 数据共享工作分工包括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方、各级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等各方职责分工要求。数据共享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授权和使用。 4、其他系统对接 国务院部门的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规范对接范围、对接内容、对接方式、工作分工和对接流程。 5、数据异议处理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中出现异议时,规范数据异议处理流程。 三、技术路线 为保障本标准编制工作规范透明、科学有效,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中起到规范、引领作用,起草组将以科学谨慎的态度编制本标准,充分参考现行相关标准和充分征询全国政务服务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综合分析、充分验证资料、反复讨论研究和修改,力求准确合理、切合实际,技术上严格按照“简化、统一、协调、优化”原则及“三稿定标”流程规范执行。图1为技术路线图。 图1 技术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