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空间物体登记要求》由 TC425(全国宇航技术及其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425SC5(全国宇航技术及其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空间碎片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航天局空间碎片监测与应用中心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
49 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 |
49.140 航天系统和操作装置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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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N | 国家航天局空间碎片监测与应用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 自1962年以来,联合国一直保留着一份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登记册。空间物体登记成为确定哪些国家对空间物体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手段。自1976年《登记公约》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7月共有64个国家和2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欧洲航天局和欧洲气象卫星组织)签署了该协议。迄今为止,已有超过88%的发射到地球轨道或以下的卫星、探测器、着陆器、载人航天器和空间站已向秘书长登记。2019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进一步要求各国及时开展空间物体登记工作。在国内方面,原国防科工委与外交部于2001年发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合法权益,但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文件为指导,亟需建立空间物体登记标准规范,完善空间物体登记流程,指导我国空间物体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并促进与国际进行空间物体登记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发展。 |
近年来,国际空间活动正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类从事空间活动的领域愈加广泛,包括卫星通讯、遥感、导航、空间站建设、月球开发等许多方面,利用外空的目的也由军事转为民用。
空间活动与人类生活越发密切,对所有射入外空的物体进行有效地追踪和管理就显得更有意义,特别是对于空间物体的权属状态、保险状况、有关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联合国《登记公约》强制要求各国开展空间物体登记,登记已经发挥着一种提供综合信息的基础作用,如同在马路上行使的汽车需要有自己的牌照一样,在外层空间运行的空间物体也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获得确定的身份,而且这种身份比汽车牌照具有更重要的影响。
2001年UNOOSA创建了空间物体在线查询网站,允许快速访问空间物体的登记信息,也允许国家和组织确定哪些空间对象仍未登记,可以更加有效的促进空间物体登记。
我国航天事业的蓬勃发展,发射入轨的空间物体数量超过500颗,为维护我负责任航天大国的形象,需积极履行联合国框架下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原国防科工委于2001年颁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我国空间物体登记工作。
历经近20年的实施,我国空间物体登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我国已登记的约400个空间物体,但登记内容完整性、登记时效性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进,针对这些问题也多次收到来自联合国外空司复函要求对部分问题进行解释,这样不但造成登记时间更长,甚至影响我国空间物体登记工作的权威性等。
近年来,随着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私有化趋势,给国际登记的协调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同时也影响了其他空间法律制度。
如双重登记、迟延登记、或者不登记的问题,以及空间物体的登记对于空间物体的管辖控制、权利转移、损害赔偿的影响等。
这些问题要求国内的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一个统一的、有效的空间物体登记标准程序来逐步解决。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针对我国当前空间物体登记中关于登记流程、登记管理和登记查询等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设计了一套空间物体登记管理程序,可有效管理我国目前已空间物体登记信息,并支持后续空间物体登记和信息更新,有效支撑我国开展空间物体登记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者、空间物体登记者、空间物体所有者、空间物体发射者等各相关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详细描述了空间物体登记实施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开展空间物体登记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大纲如下: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角色与职责 5.1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者 5.2 空间物体发射者 5.3 空间物体所有者 6 空间物体登记要求 6.1 登记主体 6.2 发射入轨登记 6.3 状态变化登记 6.4 属性变化登记 7 空间物体登记流程 7.1 概述 7.2 发射入轨登记 7.3 状态或属性变化登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空间物体登记内容与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