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 第13部分:放射性指标》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和(或)水源水中总α放射性的活度浓度、总β放射性的活度浓度、铀的质量浓度、镭-226的活度浓度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测定生活饮用水和(或)水源水中α放射性核素(不包括在本文件规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核素)的总α放射性活度浓度、β放射性核素(不包括在本文件规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核素)的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铀的质量浓度和镭-226的活度浓度。测定含盐水和矿化水的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铀和镭-226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总α放射性的活度浓度、总β放射性的活度浓度、铀的质量浓度、镭-226的活度浓度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