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4部分:滩海部分》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2(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中国船级社 、中国石化胜利海上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为了加强水深5米及以下海域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在《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所规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水深5米及以下海域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范围为: 规范水深5米及以下海域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 主要技术内容为: 1、编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深5米及以下的海域以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及人工岛为主要类型从事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的标准。规定滩海石油天然气物探、钻完井、建设安装调试、试生产、开发生产、弃置等全生命周期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技术要求。 2、以防范各阶段的主要专业作业活动潜在的重大危害出发,规范其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总体上是规范从事水深5米及以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以及人员资格要求;使本海上部分成为覆盖范围内全生命周期的强制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