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3部分:浅海部分》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2(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森诺科技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为了加强5m~15m(含15m)水深以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在GB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所规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5m~15m(含15m)水深的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范围为: 规范5m~15m(含15m)水深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 主要技术内容为: 1、将作业活动可以分为:物探、钻完井、工程建造与安装、联合调试与试生产、生产运维、弃置以上6个的阶段。分阶段辨识潜在重大作业风险,规范化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人员要求、保障措施、应急处置能力等安全生产条件与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管理组织、管理程序、人员要求以及责任主体的规范性要求。 2、以防范各阶段的主要专业作业活动潜在的重大危害出发,规范其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总体上是规范从事5m~15m(含15m)水深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以及人员资格要求;使本浅海部分成为覆盖范围内全生命周期的强制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