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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畜禽粪肥还田有害物质限量》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1481-Q-326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2-12-13
申报日期
2021-03-01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7-08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8-07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30
65 农业
65.020 农业和林业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提出部门
农业农村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肥料安全是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保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肥料原料来源越来越广,包括商品化的无机肥料、无机有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同时还有大量就地就近利用的非商品化的畜禽粪肥,由肥料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和土壤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提出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20年达到75%以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实施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循环发展。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对商品化的肥料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限量要求,目前,我国畜禽粪肥还田以商品化有机肥的比例不足10%,绝大部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利用,《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未对就地就近利用的非商品化的畜禽粪肥提出要求。

因此,在加快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打消种植户使用畜禽粪肥的疑虑,调动畜禽粪肥施用积极性,强化畜禽粪肥进入土壤和食物链有毒有害物质源头控制,更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 ,迫切需要对这部分畜禽粪肥的安全利用进行规定。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适用于农家肥和液肥还田利用过程中有害物质限量浓度。 本标准规定了粪肥还田时的污染物限量指标(包括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锌、总铜、盐分、主要抗生素等)、卫生学指标(包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等)取样、检测、监测和分析方法。 1采样 1.1 固体粪肥按照GB/T 25169的规定采样。 1.2 粪水混合物和废水按照GB/T 27522的规定采样。 2 试验方法 2.1总镉 按照GB/T 23349或GB/T 2487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23349为第一法。 2.2 总汞 按照GB/T 23349或GB/T 2487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23349为第一法。 2.3 总铅 按照GB/T 23349或GB/T 2487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23349为第一法。 2.4 总铬 按照GB/T 24875或GB/T 2334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24875为第一法。 2.5 总砷 按照GB/T 2334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6 总锌 按照GB/T 17138或GB/T 3476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17138为第一法。 2.7 总铜 按照GB/T 34764或GB/T 747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GB/T 34764为第一法。 2.8 全盐量 按照HJ/T 5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9 抗生素类 按照NY/T 378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10 蛔虫卵死亡率 按照GB/T 19524.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11 粪大肠菌群值 按照GB/T 19524.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12 含水率 按照NY/T 52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3. 监测频率 季节性施肥前进行一次抽样检测,样品制成干样后留存每一批次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