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要求》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8SC37(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特征识别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眼神科技有限公司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本标准旨在规定人脸识别系统应用的基本原则、人脸识别系统的选择、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及使用要求,人脸数据生存周期管理要求、人脸识别系统应用管理要求,并给出了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评估流程。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进步,以人脸自动识别技术为基础的各类产品已经步入实用阶段,尤其随着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大数据、云计算、芯片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且在众多场景中得以成功应用,应用场景也由简单场景向复杂场景转变,部署方式也更加多样化。
与此同时,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也面临着更多技术风险和管理不完善的现状,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比如,人脸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面临一定的信息泄露风险,而生物特征具有不可撤销性,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将导致仿冒身份等恶意事件的发生,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但对于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如何更有效、更规范、更舒适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仍然缺少具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方面的标准可参考。
因此亟需制定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要求标准,对人脸识别系统的选择、设计、使用、数据管理等人脸识别识别系统应用有关的各个维度提出要求,关注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使用、人类功效学设计、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的需求,这将有利于规范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
该标准的制定,还将指导人脸识别系统采购方或不熟悉人脸识别系统的需求方如何选择合适的人脸识别系统,以及如何对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部署和管理,提高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效率,促进人脸识别系统的规范使用,推动人脸识别行业健康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人脸识别系统应用的基本原则、人脸识别系统的需求分析、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及使用要求,人脸数据生存周期管理要求、人脸识别系统应用管理要求,并给出了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评估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人脸识别系统运营者、技术提供方等各类组织对人脸识别系统的选择、设计、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