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河北省水利厅 、山西省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吉林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安徽省水利厅 、江西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南省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海南省水务厅 、重庆市水利局 、四川省水利厅 、贵州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陕西省水利厅 、甘肃省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青海省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亿万农村居民民生福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
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事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
一是亟需对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饮水状况进行精准识别,作为因户施策和验收销号的依据及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底线标准;二是水利部、卫生部于2004年印发了《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村饮水评价工作需求,国内缺乏对饮水安全系统性的评价标准。
为此,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的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适用于所有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评价。
《准则》的发布实施,一是可有效填补国内外饮水安全评价标准领域的空白,实现技术、方法和实施模式创新;二是为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保障;三是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底线标准,可有力指导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发挥了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和指导行业发展的作用;四是可通过被市场接纳,有效引导、约束水处理设备厂家生产和推广应用水质净化消毒设备,发挥了市场指挥棒作用。
《准则》实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助力标准化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直接贡献,也间接为国家利益维护、全球减贫事业贡献了力量。
一、范围:《准则》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适用于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评价。 二、主要技术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量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1)内容: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2)标准和方法: 1)对于年均降水最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2)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3)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2.水质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1)内容: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 (2)标准和方法: 1)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宜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的规定为达标。 2)对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等方法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用水方便程度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1)内容: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或距离进行评价。 (2)标准和方法: 1)对于供水人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 2)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达标;牧区,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进行 评价。 4.供水保证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1)内容: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 (2)标准和方法: 1)供水工程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2)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3)对于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