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但是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仅为汽油储油库,对于原油、汽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储油库油气回收,以及码头油气回收,国家缺乏行业排放标准,只能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NMHC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限值为GB 20950—2007的3‰左右,类似的污染源执行的排放限值差异如此巨大,不能体现社会公平竞争原则。
增加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储油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尚不全面,如缺乏收油控制要求、向铁路罐车发油控制要求、储油库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排放限值等,完善这些控制要求,有利于提高储油库油气回收效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储油库的油气排放管理。 适用范围中的油品指原油、汽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 2、主要技术内容 1)收油控制要求 标准对通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油船和管道收油分别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通过汽车罐车收油,应采用密闭泵送或自流式管道系统,收油时从卧式储罐内置换出的油气应密闭回收到汽车罐车内。通过铁路罐车收油,除拆装灌装鹤管之外的时段,收油鹤管应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密闭连接。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通过油船收油,输油臂应与油船输油管线法兰密闭连接,油船油仓保持密闭。通过管道收油,管道应保持密闭。 2)储油控制要求 标准对油品储存方式、浮顶罐运行要求、储罐维护与记录提出了要求。其中,储存原油、汽油(含航空汽油)、航空煤油以及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石脑油的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3)发油控制要求 标准对向汽车罐车发油、向铁路罐车发油、向油船发油和向管道发油分别提出了控制要求。该标准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向油船发油的控制要求,控制要求为“向GB 20951管控的油船发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顶部浸没式发油管出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 mm。具有万吨级及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对应的储油库应密闭收集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 4)VOCs泄漏控制要求 标准要求企业中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为储油库开展VOCs泄漏控制提供了支撑。 5)排放限值 标准在原有发油排放限值和泄漏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其中,发油排放限值是指油气处理装置的NMHC排放浓度应≤25g/m3,处理效率≥95%;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排放限值为500 μmol/mol;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NMHC平均浓度限值为4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