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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沙尘天气等级》由 TC345(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气象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2127-T-416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7-21
申报日期
2020-10-09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1-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1-29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归口单位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气象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沙尘天气是我国一种常见的灾害性天气,在沙漠、戈壁以及荒漠化地区,近地面的大风卷起沙尘抬升至高空并传输至下游地区,低能见度的沙尘天气会严重影响交通出行、大风吹起的较大砂砾会对植被特别是春季的农作物幼苗造成灭顶之灾,大量的沉降沙尘还会掩埋农田甚至引发土壤退化。

高浓度的沙尘粒子会引起空气混浊与污染,不利于人体健康,还会通过遮挡覆盖太阳能板等方式影响多种工业生产以及建筑物的美观。

近些年我国沙尘天气的特性有了较大的变化,在预报预警服务的业务上也有了相应的改变,加之沙尘天气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加深,对沙尘天气灾害的影响评估和科学研究也需要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标准。

先申请对沙尘天气等级标准GBT 20480-2017进行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沙尘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科学研究。本标准规定了单站沙尘天气、沙尘天气过程和区域沙尘天气的等级。 沙尘天气等级主要依据沙尘天气发生时的水平能见度,同时参考风力大小和和大气成分浓度进行划分。沙尘天气划分为飘尘、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六个等级。增加水平能见度10km以上的沙尘天气等级飘尘。我国中东部地区,经常出现能见度大于10km的沙尘天气,此时空气质量较差,pm10浓度较高,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公众对此类天气关注度逐渐升高,但目前沙尘等级标准中无对应的等级,以至于在预报服务过程中受到局限。定义综合能见度、PM10浓度和PM10与PM2.5浓度比例确定。修订和明确了其它沙尘天气等级的能见度范围界限,在我国一些区域,如新疆南疆盆地,常出现能见度小于1KM但是风速小于3级的情况,此类沙尘天气对人民生产生活已经可以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浮尘普遍认为是剧烈程度低于沙尘暴的天气现象,建议此类天气划入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级。同时,出现能见度如此之低的沙尘天气,周边必然有大风天气将沙尘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很低,所以沙尘暴及以上强度沙尘天气应当包含此类沙尘天气。修订后水平能见度大于1km且小于等于10km的沙尘天气按照风速明确区分为浮尘和扬沙。此外,还明确了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的水平能见度边界值。沙尘天气过程的等级依据大范围出现较强沙尘天气的基本气象站和基准气候站的数目和沙尘天气等级划分,强度由弱至强依次划分为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若同时达到两种或以上等级时,以最强的沙尘天气过程等级为准。2006年发布的沙尘暴天气等级标准中定义了五种沙尘暴天气过程: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这次修订考虑只定义三种中央气象台业务实际记录并使用的三种。浮尘天气过程因出现过于频繁,中央气象台业务中并无记录。如新疆南疆盆地的浮尘天气过程可能持续数月。如预报服务需要,可使用后文中的区域性浮尘天气。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由于强度过于剧烈,2000年以来并无出现的记录,所以考虑合并入强沙尘暴天气过程中。沙尘天气过程用于记录我国出现的大范围较强沙尘天气,范围较小、强度较轻的沙尘天气归入后文的区域性沙尘天气。修订稿中还明确了沙尘天气过程的强度顺序。此外,明确了划分指标中使用的观测时次为中央气象台业务使用的逐三小时观测,保证历史沙尘天气过程统计的连续性。 区域性沙尘天气等级依据成片出现沙尘天气的基本气象站、基准气候站和(常规)气象观测站的数目和沙尘天气等级划分,强度由弱至强依次划分为区域性飘尘天气、区域性浮尘天气、区域性扬沙天气、区域性沙尘暴天气、区域性强沙尘暴天气和区域性特强沙尘暴天气六个等级。若同时达到两种或以上等级时,以最强的区域性沙尘天气等级为准。修订稿中增加了划分指标中使用的站点类型和观测时次,明确了指标中出现的沙尘天气等级便于业务使用,还明确了区域性沙尘天气的强度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