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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产品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评价指南》由 TC261(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3376-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8-24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3-05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3-19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20.2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120 质量
03.120.20 产品认证和机构认证、合格评定
归口单位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合格评定措施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构成要素之一,可看作以国内或国际标准化为起点的法规链条的最终环节,各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能够得以实施完全取决于这一环节,即合格评定决定了整个链条的强度。

换句话说, 合格评定措施的透明程度和相互承认程度是确保贸易领域自由化不会受到繁重的测试和认证要求的阻碍,这也是贸易便利化的要求。

GB/T27068-2006认为合格评定的首要目标是向用户提供信任,表明适用于产品、服务和体系的要求已得到满足,而这种信任可直接促进市场对产品、服务和体系的接受(可能包括符合法规规定)。

对国际贸易中货物和服务重复进行合格评定的原因之一是:某国的合格评定用户对他国从事合格评定活动机构的能力缺乏信任。

因此,私有和公共的采购方、监管部门和其他用户对合格评定机构和认可机构工作的信任是必要的。

种种用户信任能够通过合格评定机构和(或)认可机构之间的合作来获得,这种合作旨在实现互认并促进各国参与方工作的国际化。

为了便利贸易,WTO要求成员方之间应允许在对方境内设立各种合格评定机构。

这种方式虽然并不阻碍贸易自由化,但没有使国际范围内的合格评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同一种产品在国内销售要接受国内的合格评定,若要出口还要接受进口成员方的合格评定,若是出口许多不同的国家,则有可能接受不同进口成员方的合格评定。

由于各国认证制度不一致和认证不能互认,供应商为使产品进入各国市场,需要在多国反复申请认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某些国家也可能利用认证制造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入。

相互承认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双方通过条约或者其他方式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在本国也发生法律效力。

出口商只需要在出口国取得合格评定法律文书,则无须取得进口国的合格评定法律文件,极大便利了商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流动。

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在传统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评定的情况下,由于进口国不认可出口国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生产企业在将产品销往不同市场之前需要根据各市场不同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和认证,包括运费、时间消耗,如果没有通过认证或检验还需要再运回。

这就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和难度,尤其是当产品要输往多个市场时将面临多次的重复检验。

如果只对产品检验一次,并且所有的市场都承认检验的结果,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重复检验带来的高昂交易费用,而且避免了不同国家在质量评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贸易和技术壁垒。

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演讲中提出“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为互联互通提供机制保障”。

十九大报告强调: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加强互联互通,大力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和政策规则标准“软联通”。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保持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互利合作的重要抓手。

文中指出:提高中国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认证认可国际互认进程。

尽早完成高铁、电力、工程机械、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认可结果互认和采信。

而合格评定当仁不让成为了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重要保障。

尽管MRA的签署能够实现合格评定相互承认的目标,从而减少重复认证检测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但是MRA都是国家间的协议,签署的有关合格评定方案/制度其所有者均为国家。

从合格评定活动的参与者和制度所有者来看,至少包括四个主体,分别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含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联盟或团体。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放管服”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及合格评定服务作为技术要素参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过程中,合格评定行业的市场化属性越来越突出和活跃。

尽管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签署了118份合作协议类文件,与俄、欧、美、德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机构建立了长效磋商机制或者双边合作关系,跟踪和参与了21个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签署了13个认证认可国际互认多边协定。

为了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提升质量水平和贸易便利化程度,我国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方面,已与12个国家和地区在政府层面建立固定合作机制,与23个国家建立合作沟通渠道,取得了积极成果。

但是几乎所有的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的证实都是依靠政府牵引推动来完成的,甚至政府在尚未清楚获知谈判对方合格评定制度构成以及与我国的差异的情况下,通过政策带动进行多轮的磋商和谈判来实现签署相互承认协议的目的,谈判成本很大,周期很长;同时互认的结果实施由合格评定机构落实,但是由于谈判过程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度较低或需。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产品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影响因素调研 影响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因素很多。如“G/TBT/13有关“双边互认活动的法律框架”就提出了双边互认(Mutual Accreditation Recognition,MAR)1达成的影响因素包括:互认双方具有健全的监管制度,确定有互认价值的领域,互认能够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满足利于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关键部门和组织的支持,MAR各方监管体系的兼容性、MAR谈判和实施有充沛资源、双方技术能力水平具有一致性(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等8方面的要素。但区域互认、国际互认的影响因素相比双边复杂。因此,需要通过文献资料的梳理分析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获得产品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影响因素的指标池。 2.互认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建立的指标池,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方法,遴选影响互认的关键因素作为评价因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影响程度和重要程度对各指标赋值,最终搭建评价规则和互认可行性算法,形成可量化的互认评价指标体系。 3.互认评价实施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通过调研总结已有的互认评价和互认活动过程,总结共性的实施程序和方法,并以指南的形式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