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由 TC274(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
65 农业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目标要求;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20年达到75%以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29号)提出,探索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实施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循环发展。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提出了按照“养分平衡、以养促种”的思路,优化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养分高效利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计算的精准性和便捷性。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
以上系列政策文件表明我国针对畜禽粪污尤其是液体粪污的治理已经从处理达标排放为主转变为资源化利用为主的方式,国办2017年48号文中主推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7种典型模式中有6种都是资源化利用,只有一种模式是达标排放。
而2011年发布实施的《蓄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GB/T 27522-2011)标准主要是针对污水进行处理排放情景下的采样方法和相关的规定,并且只规定了污水入口和最终的排放口进行采样,没有规定各个处理利用环节的采样,包括产生、收集、处理、贮存到还田利用过程中存在养分迁移损失、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的迁移规律等,导致了液体粪尿处理利用过程中的养殖场(户)液体粪污用量不清晰、缺乏还田利用台账、科学还田利用方法不明、环保部门执法缺乏依据等问题;此外,该规范也只规定了采样过程,没有规定畜禽养殖污水采样后的检测指标和监测方法,对指导畜禽粪污污水特性评价缺乏全面的指导,通过修订《蓄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将标准改为《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合理规范的开展畜禽养殖污水的采样监测、支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过程中样品采集、样品的运输、样品的保存、检测项目和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生产过程中液体粪污的产生、处理排放和利用过程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引用了畜禽养殖污水采样的相关技术规定的规范和本规范规定的监测参数所引用的标准方法,总共引用了国家和行业标准16项。 3. 术语和定义:包括畜禽养殖污水、瞬时水样、流量比例采样和混合样等与本标准有关的术语。 4. 样品采集:规范规定了采样准备,包括采样工具、文具、试剂试纸、安全防护用品等;采样布点规定了有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和无污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的位置;采样时间和频率中规定了养殖场污水排放规律安排采样时间,每个监测位置每次连续采样3d;采样规定了采样位置、污水样品采集的过程要求;采样记录和标识中规定了采样样品填写的相关信息和基本要求。 5. 样品运输:规范规定了样品的包装要求,贮存要求等内容。 6. 样品保存:规范规定了污水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尽快送至检测实验室分析化验。污水样品保存条件按HJ 493规定执行。 7. 监测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的项目包括pH、COD、氨氮、TN、TP、钾、重金属(铜、锌、砷、铅、镉、铬)、全盐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并给出了每项监测指标依据的方法标准。 8.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范规定了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样品检测试验室分析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内容。 附录:标准中给出了两个规范性附录,包括畜禽养殖污水采样记录表和畜禽养殖污水样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