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委托TC37(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河北省种子总站 、吉林省种子总站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湖南省种子管理服务站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浙江省种子总站 、四川省种子站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黑龙江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管理总站 。
| 65 农业 |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 65.020.20 植物栽培 |
种子标签是种子的身份证,是生产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是农民识别种子、使用种子的说明书,管理部门界定真假优劣、查证主体的重要工具。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是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对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做了规范、指导和示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标签提出了新的更全面更具体的要求, 2016年原农业部对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该标准作为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技术规范,需要根据2015年种子法的新规定和种业发展新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有利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技术规范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一致,因此,这对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1、修改术语定义。增加使用说明的定义,删除“混合种子”的定义,修改生产商等的定义。2、修改标注内容。删除产地、生产年月、混合种子等方面的内容;增加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信息代码、品种适宜种植区和种植季节等;修改种子经营许可证、地址和加注内容等。增加使用说明部分,明确使用说明应标注的内容。3、修改制作要求。删除应标注在包装物表面的具体内容、混合种子的相关要求;修改制作包装物大小的尺寸要求、附录A和附录B中有关标准的标准号。4、修改使用监督。依据种子法最新规定,参考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监督条款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