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毛发中55种滥用药物及代谢物检验 液相色谱-质谱法》由 TC179(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79SC1(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公安部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浙江省警察学院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1116-T-31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4-30
申报日期
2020-07-15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1-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1-29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1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10 犯罪行为防范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会
主管部门
公安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毛发分析在法庭科学毒物分析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没有一种常用的生物检材如血、尿、胆汁等可提供像毛发一样长程的用药信息。

血液、尿液等液体检材的检出时限短,检材不易保存,只能提供个体短期使用药物的信息;而毛发取材容易,携带方便,易长期保存且药物在毛发中代谢较慢可长期存在,因此毛发分析在很多行业应用广泛,比如禁毒部门用以吸毒成瘾认定、刑侦部门用以药物辅助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科研部门用于滥用药物检测、药物体内代谢、分布等规律及机制研究等等。

为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的检测工作,全面推广毛发检毒技术的实战应用,提升公安机关排查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2018年10月31日,公安部制定了《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其中第九条规定: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

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顺利开展《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规范全国刑事技术部门及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涉毒人员毛发样本的检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药物辅助犯罪案件所涉药物具有单次用药、剂量小、作用强、体内含量低、代谢速度快等特征,被害人清醒报案时,其血液和尿液往往已无法提供有效的摄药证据,所以,该类案件的侦破、定性一直是公安等执法机关的棘手和难点问题。

与常规生物检材如血液、尿液相比,毛发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取样及携带方便,容易监督防止作假;检测时限为几周至数月,甚至几年;毛发检材非常稳定,易于保存;可提供长程用药信息等等。

近年来,随着仪器检测灵敏度的不断提升,为毛发作为药物辅助犯罪案件的检材提供了可能。

目前,欧美国家随着药物辅助犯罪案件的增多,也正积极开展头发分析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麻醉抢劫、强奸类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为查明犯罪事实,为此类案件的审判、诉讼提供科学证据,亟需开展毛发中药物辅助犯罪案件所涉药物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毛发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等55种常见滥用药物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质谱(LC-MS)检验方法,适用于涉法庭科学毛发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等55种常见滥用药物及代谢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其他检材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包括毛发样本的清洗、提取方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仪器方法。以及定性定量结果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