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 第1部分:要求》由 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60 水质 |
13.060.30 污水 |
随着海上运输快速发展,船舶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据估计,全球船舶每年携带的压载水约有120亿吨,每天存在于船舶压载水中随船周游世界的生物多达7000种,这些生物一旦入侵新的适宜生存区域,就能不可控制地繁殖,严重破坏当地海洋生态平衡。
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海洋环境危害,已被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确认为海洋的四大威胁之一。
因此,为了减少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公约),为使船舶满足公约中压载水排放标准,必须采用适当的压载水处理方式对其中的生物进行灭活处理。
我国也全面深入开展了压载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工作。
至目前,国内已有15家生产商研发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获得了船级社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然而我国尚未明确对压载水处理系统在研制、检验、选型等方面的要求,缺乏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制约了我国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开展压载水处理系统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
本标准是工信部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船舶防污染重点标准研究”的成果之一,具备技术研究基础;标准中的主要技术要求符合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及压载水公约最新要求;在标准草案研制过程中已与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技术委员会(SAC/TC137/SC9)开展充分技术交流,并通过该分技委的立项技术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定位,满足立项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设计、安装与使用所需遵循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符合压载水公约,在船级社注册或准备注册的船舶的压载水管理所接受的处理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压载水公约的压载水性能标准 (D-2)的处理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G8 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EPC. 174(58)279(70)), 由主管机关和船级社认可批准的处理系统。 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对压载水处理系统中分离技术、消毒技术等进行研究,标准明确了压载水处理设备需要满足公约规则的规定、不同技术类型压载水处理设备的要求、设计安装基本要求、系统选用和安装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