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资委研究中心 、商业信用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99 其他服务 |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公示信用信息是落实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式,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大数据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提升国家社会治理和经济管理水平。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精神,根据国有企业采购工作实际的标准化需求,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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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对供应商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内容和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公示信用信息,其他活动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