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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3428-Q-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9-11-04
申报日期
2019-09-11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9-12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9-27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13.060.30 污水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目前,除杂环类农药外,其余农药种类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些企业实际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存在以下 主要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未充分考虑农药行业特点,只 规定了5项农药指标,并且其中的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已经禁止生产和使用,马拉硫磷年产 量只有数百吨。

而当今农药的品种和产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实际工作中对于农药活性 成分的监测监控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标准,只规定了部分行业的最高排水量要求,一些生产 企业为了达标利用稀释水降低处理装置进水浓度,虽然浓度达标了,但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并 没有减少,同时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处理装置规模加大,投资费用增长。

(3)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农药品种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及产生的废水量都 各不相同,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要求所有的农药企业不够合理。

(4)农药生产废水是成分极为复杂的混合污水,各污染因子间又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 用。

因此,仅规定单因子指标和限值控制仍无法保障环境安全,有必要采用综合毒性指标进 行控制。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发布已超过十年,标准中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特征污染物限值的协调性需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纳入全盐量、综合毒性指标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