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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3429-Q-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11-04
申报日期
2019-09-11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9-12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9-27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部分具有致癌性;部分吸入毒性和经皮毒性较高;部分嗅阈值低,空气中浓度很低,也能闻到异味;部分具有光化学活性,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不少VOCs还能增强温室效应,有些还具有累积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目前国内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大气综排和恶臭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行业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应适当加严。

由于农药行业易挥发、有腐蚀性的污染物多,大量废气通过开放式操作、管道易腐蚀泄漏,无组织排放量大,因此除了对末端治理设施排气口有组织废气进行控制外,还应对废气源头、收集与输送等提出控制要求,实现废气的全过程控制。

两个现行标准主要采用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不适合目前对农药行业VOCs管控的要求。

因此需要制定农药行业标准,关注行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控制,并规定农药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有效削减农药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