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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饲料 采样》由 TC76(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4231-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1-13
申报日期
2019-01-23
公示开始日期
2019-11-08
公示截止日期
2019-11-22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120
65 农业
65.120 饲料
归口单位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6497:2002。

采标中文名称:Animal feeding stuffs — Sampling。

目的意义

国家标准《饲料 采样》是2005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首次提出,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和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起草,标准号为GB/T 14699.1-200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3月23日发布,2005年6月1日实施。

此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Animal feeding stuffs——Sampling》(ISO 6487:2002)。

在标准实施的十多年中,此标准在饲料质量控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采样步骤中不同种类饲料要求重复,份样数量计算麻烦,不易操作等,这些问题使本标准在饲料采样工作中难于得到有效地实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饲料工业的发展,非常有必要进行饲料采样标准的修订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适用范围:除宠物饲料和以微生物检验为目的的动物饲料样品采样。 二、标准技术内容:主要包括采样人员要求、采样前对产品的确认和全面检查、采样设备、装样品容器、采样位置、产品种类、采样量、采样程序、样品和容器的包装、封口和标识和采样报告等。  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一)整合调整采样步骤章节结构 国标中采样步骤章节内容按欧盟采样标准进行调整。国标第8章采样步骤章节结构分为采样位置、产品分类、样品量、以及6类饲料产品(固体饲料——谷物、种子、豆类和颗粒饲料;固体饲料——粉状饲料;粗饲料;舔砖;液体何半液体饲料)的采样步骤。在6类饲料采样步骤中的批次产品量、份样数量、样品量、采样程序、实验室样品的制备等内容都分别提出要求,这些要求有些是重复的,有些是特定的,造成采样步骤的几个环节要求分散在不同章节中。 欧盟2009年饲料采样法规中将采样步骤分成两个章节,一是采样量,二是采样程序。在采样量章节中,按份样、集样、缩分样和实验室样品(终样)的顺序,分别对散装饲料、包装饲料、液体或半液体饲料、矿物质舔砖的样品量提出要求,采样程序中是采样过程操作要求。这种构架较国际标准清晰,简洁,避免重复表述。所以修订标准中将样品量和采样程序分开写,具体修改如下: 8.4~8.9中各类饲料的批次产品量、份样数量要求纳入“8.3.2 份样数量”; 8.4~8.9中各类饲料的样品量要求纳入“8.3.3 样品量”; 8.4~8.9中各类饲料的采样程序要求纳入“8.4 采样程序”; 8.4~8.9中各类饲料的实验室样品的制备要求纳入“8.5 实验室样品的制备”; 此外,将8.4~8.9中各类饲料产品举例,包括84.1、8.5.1、8.6.1、8.7.1、8.8.1和8.9.1合并后单独成章(第11章)。 (二)集样的份样数量的确定有待修改和完善 国标中的份样数量是按照统计学方法要求的,在采样过程中需要按照被采集产品的实际批次量进行份样数量的计算。欧盟采样方法中份样数量也是按照统计学方法,但给出了相对简单的份样数量。进出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 0800.1-2016)中,对于抽样件数是按照统计学方法要求,同时给出了不同包装采样数的推荐值。 国标(等同采用ISO标准)、进出口行标和欧盟标准中对份样数量要求的总原则是一致的,只是具体要求和表述存在差异。国标修订时,需要结合饲料产品种类、包装规格等实际情况,对份样数量的规定及其表述需要进行充分研究和探讨,附件中标准修订草案暂按国标中份样数量要求进行编写。 (三)将附录A中对含非均匀分布物质的饲料采样要求放入正文   国标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内容是对含有霉菌毒素、蓖麻油和毒种子等非均匀分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采样中总份样量和应取得份样量的要求。在欧盟饲料采样标准中,这部分内容放在正文的份样和集样要求中,这种文本结构会使国标的结构更完整,所以修订标准修订草案将附录A内容放入了正文的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