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3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能力要求》由 TC261(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120 质量 |
03.120.20 产品认证和机构认证、合格评定 |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国际标准:ISO/IEC 17021-3:2017。
采标中文名称: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3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能力要求。
1、本标准提出了所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和认证职能包括的其他人员不仅应具有ISO/IEC 17021-1描述的通用能力,还应掌握的质量管理体系特定知识和技能要求。
2、为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3、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活动、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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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是对ISO/IEC 17021-1:2015中现有要求的补充。 主要技术内容: 在ISO/IEC 17021-1:2015《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部分:要求》规定的通用能力要求的基础上,ISO/IEC 17021-3:2017《合格评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要求》,提出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和认证职能包括的其他人员应掌握的特定知识和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