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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山东海事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664-Q-348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申报日期
2017-06-30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0-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1-02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220.4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220 运输
03.220.40 水路运输
提出部门
交通运输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强制性要求的重要组成文件;国标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我国船员体格适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制定颁布《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了《海员体格检查指南》,对海员的一些体格检查项目给予了推荐标准,与现行的国标不一致;另外,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施行2年以来,发现部分体检项目标准与船舶大型化、现代化趋势不太适应、未制定新旧船员标准过渡规定等问题,建议对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予以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随着海上科技的快速发展,船舶现代化、智能化进程不断加快,船上的工作生活条件不断提高,且视力矫正技术和方法已十分成熟,对船员安全履行岗位职责的裸眼视力要求也就发生了变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现行的裸眼视力标准进行调整,使热爱航海事业的年青人有机会投入到航海事业中来,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为保障船员进行有效的通信交流,STCW等国际公约对船员听力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人的语音频率一般在0.5kHz~3kHz(中低频段),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最新修订发布的《海员健康检查指南》也未对船员高频段裸耳听力作出要求,建议对标准中的高频段裸耳听力要求进行修订。 随着医疗技术和远程医疗保障技术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最新修订发布的《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对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做了较大修改,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对船员体格的要求更加贴合了航海职业实际。有必要对现行标准中的职业限制和禁忌证推荐标准进行修订,更好的适应现在船舶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涉及的产品清单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的内容主要涉及能够影响船员有效地、安全地履行日常与应急职责的健康问题、不适或损伤状况,且船员不会因海上服务而导致病情加重、或不再适合船上工作;或者患有会影响其他船员安全和健康的疾病;或患有需采用任何导致阻碍判断、平衡或出现影响有效地、安全地履行日常与应急职责等有副作用的医疗的疾病。主要强制内容有身高、血压、心率、视力(含远视力和近视力)、视野、复视、暗适应、色觉、听力、语言、脊柱四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

强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申请船员注册、船员适任证书时需满足国家规定的船员健康标准。 我国加入的STCW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制定船员健康体检标准,并由该缔约国认可的海员体检从业医生评估海员的健康状况,对符合缔约国制定的船员健康体检标准的海员颁发健康证书。公约对船员体能和健康标准的一些指标作出了强制性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中对“体检证书”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该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水上医疗条件受限,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体健康条件,才能保障水上安全值班,抵抗水上恶劣复杂环境,适应水上紧张、枯燥工作,应对突发和危险局面,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许可条件之一“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许可条件之一“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