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含放射性物质产品的放射防护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80 辐射防护 |
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应用中,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应用必然会对公众造成一定量的辐射照射,这种照射是公众照射中一个比较重要和独立的方面,且和所有其它照射相比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使用所致照射及其所产生的公众受照剂量,应采取比较特定的剂量控制要求和放射防护措施,它们是公众照射防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标准是目前国内仅有的关于这方面的主要标准。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用中的放射防护要求,必然会涉及该消费品的生产、使用、废弃和处置等各个环节。
因此所采取的剂量控制要求和放射防护措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且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尽可能的接轨。
修订本标准时,以欧盟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准则》(EUROPEAN COMMISSION:Radiation Protection 147)为主要依据,因而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定义、范围和分类,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防护原则、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包括剂量约束,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豁免、标识和处置等。
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或其所致照射的限制。
强制理由: 强制的目的是控制对公众的辐射照射,事涉公众或个人的健康与安全。
本标准是实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有关章节“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所必须的配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