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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海盐县人民政府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长泰县人民政府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54147-T-42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5-12-22
申报日期
2015-07-31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1-18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1-26
标准类别
其他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归口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执行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在乡村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等大背景下产生的,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综合载体,其目的旨在丰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内容,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碎片化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各地亦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村民服务中心、社区邻里中心等,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建设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受到了农村群众的欢迎。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从满足广大农民致富、就业、教育、娱乐、健康、安全等多方面的迫切需求出发,努力构筑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新平台,使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服务延伸到了最基层,既解决农村基层服务网络不全、服务机制缺失、农村公共服务碎片化的问题,又有效促进农村基层组织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型,推进基层干部角色和作风转变,是新形势下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贡献。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对村级公共服务机构提出要求,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方面明确提出,要“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这是新形势下对农村公共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今年,浙江省提出农村公共服务中心1小时服务圈覆盖率应达到100%,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心数量提升要求的基础上,服务中心的提质增效是现阶段我省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事实上,通过前期初步调研,我们发现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在建设与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共服务产品的有效供给,已无法适应新常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①名称混乱,管理体制不顺,基层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心的概念和定位不清;全国各地对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名称并未统一。

“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站”, “综合服务中心”等多种名称同时存在。

而浙江省、福建省等地开展了以代办服务为主要服务功能的便民服务中心(站、点)、便民代办服务中心(站、点)的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村级基层组织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概念并不清晰。

②资源欠缺整合,机构牌子多、考核评比多、创建达标多; ③受经济和土地制约因素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差距大; ④多村一中心利弊共存,资源共享受限,辐射作用不明显; ⑤重建设轻运维,设施利用不均衡,有效利用率低;如村图书室等利用率低,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薄弱等; ⑥人力资源缺乏,人员素质低,专业化程度不高; ⑦以强调代办服务为主,其它服务内容有待加强; ⑧服务模式相对单一,不适应多元化发展格局。

新常态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服务与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从数量全面覆盖向质量明显提升转变,由代办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对服务内容的全面化、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模式的多样化以及支持保障的常态化等提出了总体要求,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广大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农村公共服务中心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国家标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对服务中心的选址、功能布局、建筑要求、设施要求、人员及岗位设置、管理要求予以规范和指导,以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综合性平台的作用,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原则、建设要求、人员及岗位要求、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在建设原则上,应以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为原则,精简、效能、实用,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基于全国地区差异考虑,应明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重点关注中心的选址,构筑的安全性与实用性,规模、面积、服务功能布局与设施及人员的配置等应注重与服务功能和服务需求相匹配,忌铺张、浪费。 在管理上,应注重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地实施,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加强对服务场所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提高场所的利用率,确保场所与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等。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一)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定义和定位。 (二)总体原则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原则。 (三)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选址要求、功能布局、外观、结构安全等基本要求,功能服务设施要求、室外设施要求、标识标牌要求等。 (四)人员及岗位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要求等。 (五)管理要求 规定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机制设、制度建设,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要求,及监督与评价要求。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专项研究项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标准前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