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教室多媒体教学卫生要求》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宁夏医科大学 、北京大学医学部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中小学校用于多媒体教学的普通教室,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多媒体教学可参照执行。 2、 主要技术内容: 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教学是特指运用多媒体计算机并借助于预先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软件来开展的教学活动过程。它又可以称为计算机辅助教学(computer assisted instruction,即CAI)。教室多媒体配置有教师计算机、视频展台、投影机、幕布、集中控制器、扩音设备。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在达到清晰观看效果的前提下,保护学生视力,促进健康。因此本标准中主要涉及与观看效果有关的设备的卫生要求,主要包括投影机和幕布。具体技术内容如下: 1 )教学设备卫生要求:包括投影机卫生要求(投影机亮度、投影机最大投影画面、投影机距幕布的距离等)、幕布卫生要求(幕布材质、幕布的大小、幕布悬挂高度以及距前排桌的距离等)和音响放置要求。 2 )课件卫生要求:包括课件字体大小和行距、课件背景和文字颜色、幻灯片文字占整个区域的比例等。 3 )教学环境(照明、微小气候等)卫生要求: 包括课桌面照度、幕布照度、黑板面照度以及为保证以上照度而采用的措施如照明灯控制开关应分组设置,设有转暗设施,教室环境微小气候。 4 )教室采光和照明测量方法
无
本标准6.1、6.2、6.3、6.7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强制理由:多媒体教学过程中涉及的各要素尤其是课桌面、黑板面、幕布的照度,直接影响学生的观看效果及视力,为保护学生视力,保障学生健康,建议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保证与现行的《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标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