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由TC230(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
主要起草单位 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中国地图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040 天文学、大地测量学、地理学 |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开地图内容表示通用要求、特殊地图要求、可视化电子地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工作。 (二)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通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不得表示的内容 4.3 精度 4.4 现势性 4.4.1 总体要求 4.4.2 地图要素 4.5 图幅范围 4.5.1 世界各国(地区)地图 4.5.2 中国地图 4.5.3 省级行政区地图 4.5.4 地市、县级行政区地图 4.6 境界 4.6.1 一般要求 4.6.2 中国关键部位国界处理与表达 4.6.3 关键部位省级界处理与表达 4.7 政区底色 4.7.1 国家底色 4.7.2 省级行政区底色 4.7.3 地级、县级行政区底色 4.8 名称注记 4.9 重要地理要素 4.9.1 重要岛屿 4.9.2 主要山脉、山峰、山口、洼地 4.9.3 主要水域 4.9.4 重要地名 4.10 世界特殊地区 4.10.1 克什米尔地区 4.10.2 巴勒斯坦地区 4.10.3 马尔维纳斯群岛 4.10.4 南千岛群岛 5 特殊地图要求 5.1 历史地图 5.1.1 中国历史疆域范围 5.1.2 中国历史政权部族界 5.1.3 中国历史疆域界 5.1.4 中国历史地图中的地名 5.1.5 世界历史疆域范围 5.2 进口地图 5.3 出口地图 6 电子地图要求 6.1 电子地图可视化要求 6.2 导航与互联网地图 6.3 影像地图 6.3.1 遥感影像地图 6.3.2 街景地图 6.3.3 三维地图 6.4 高级辅助驾驶地图 (三)与原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 具体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原标准文件中涉及参考依据修改的主要内容 (1)原标准各章节以及参考文献中涉及的《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全部修改为最新发布的《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原《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全部修改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删去参考文献中已经不再适用的《关于公布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机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2.涉具体章节修改的主要内容 (1)原标准4.3 精度章节中的内容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十九条修改了“平面精度、高程精度、等高距”相关内容的写法。 (2)原标准4.4.2.2有关地名章节内容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十三条修改了“地名变更”的写法。 (3)原标准4.5.1—3有关中国全图的章节内容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五条(一)(二)(三)增加了“一般要求”和“界线与岸线”的内容。 (4)原标准4.6.3.7 特别行政区界,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九条(二)修改了有关“比例尺”的写法。 (5)原标准4.9.1.1—2南海诸岛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章节,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六条、第七条增加和修改有关“名称标注、罗马字母拼写以及未表示国界或者领土范围可不表示岛屿岛礁”等相关内容。 (6)原标准4.9.4重要地名章节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十条、第十三条增加“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以及有关首都、首府等变更和藏南地区地名”表示的相关内容。 (7)原标准5.1历史地图章节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十条增加“世界历史疆域范围”的相关内容。 (8)原标准6.3影像地图章节,依据现行表示规范要求修改原章节名称及相关内容。 (9)增加6.4高级辅助驾驶地图,依据现行表示规范要求增加相关内容。